第三次土地调查政策解读(三)
专项用地调查
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等调查成果和国土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结合国土资源精细化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及相关专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评价。
(一)耕地细化调查
对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以外的耕地图斑,参考相关部门的有关资料,根据耕地的位置和立地条件,开展细化调查,并标注相应属性。包括河道或湖区范围内的耕地、林区范围内的耕地、牧区范围内的耕地、沙荒耕地等。
(二)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
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按实地现状进行调查。国家统一将在部监管平台备案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界线落实在县级土地调查成果上,形成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图层下发各地。各地需整理土地审批资料,补充完善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及时报部备案。
(三)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
一是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健全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指标体系,以县为单位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开展耕地质量调查、样品采集与监测,建立县域耕地质量评价数据库,汇总分析全国耕地质量等级成果。
二是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梳理现有耕地分等定级成果,修订耕地分等国家级参数,修订和规范省级参数,以省为单位分县编制分等单元图和分等因素分级图,开展土地利用系数和指定作物产量比的补充调查和测算工作,按照与已有分等成果相衔接的原则,结合土地调查成果,更新分等数据库,进行分等数据库的核查入库,形成全国耕地分等定级专项数据库。
政策解读
一是土地分类进行细化分解和标注。依据土地的自然和社会经济属性,对土地利用类型进行归纳、分类,以满足土地用途管制为基础。充分考虑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支撑作用,做好与相关分类标准的衔接。譬如将风景名胜设施用地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调整到特殊用地,水库纳入农用地管理,将沼泽地从其他土地(12)调整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1)。
二是细化耕地调查。一是为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和保护,满足耕地精细化管理的需要,三次土地调查对基本农田外耕地进行细化调查,重点对河道或湖区滩涂上耕地、林区耕地、沙漠耕地、草原耕地、城镇周边耕地、储备库中耕地、人为撂荒的耕地以及其他耕地等进行细化调查,分类标注,统计基本农田面积和基本农田外不同类型的耕地面积,建立耕地细化调查专项数据库。二是摸清各类耕地资源家底状况,夯实耕地“三位一体”管护基础,建立农业农村管耕地质量、自然资源管质量数量、生态环境管耕地生态。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落实在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库中。三是在三次土地调查同步开展农用地质量分等定级评价调查,将农用地质量分等定级评价成果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建立农用地质量分等定级评价专项数据库。四是为适应切实保护耕地的需要,三次土地调查不再新增可调整地类;同时,对新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可调整地类应按耕地进行调查,不再作为可调整地类调查。
三是完善建设用地和“批而未用”土地调查。在三次土地调查基础上,查清“批而未用”建设用地的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的土地利用情况,建立“批而未用”建设用的专项数据库,摸清土地利用强度和承载能力,为调整用地布局、划定功能分区、优化用地结构、提高用地效率奠定基础。这次城乡建设规划划归自然资源部门管理,三次调查工作的重要性更加凸显。首先对城市、建制镇、村庄建设用地按商服、工业、采矿、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特殊用地等地类开展细化调查。其次对建设用地按实地现状进行调查,“批而未用”等管理信息作为单独图层纳入土地调查数据库。只有查清了,规划底图底数才更坚实。
四是扩展各地类调查属性。首先,在一查多用的体制下,在强调土地利用状况和管理现状一致的要求下,受到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基本农田划定等多项指标和保护因素的影响,往往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不能完全反应土地管理状况,造成土地管理状况改变后与现状数据不对应的情况。这次三调对耕地实际利用情况调查标注,对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同步调查各地块的管理现状和实地现状,并增加了细化标注,以便全面掌握耕地临时种植其他作物及休耕等情况,更加适应国土资源管理的要求。其次,结合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需要,开展自然资源相关属性调查,查清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和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类型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状况。另外,根据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开展湿地调查,查清湿地范畴的各类型土地的利用现状和权属状况,建立湿地专项数据库。还有开展城市开发边界及生态红线调查,在三次土地调查基础上,依据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红线批准界线等资料,将城市开发边界范围界线、生态红线范围界线落实至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查清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红线范围内土地的利用类型、分布、面积等状况,建立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红线专项调查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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